一 、為落實投資體製改革精神 ,進一步完善企業投資項目核準製 ,幫助和指導企業開展項目申請報告的編寫工作 ,規範項目核準機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 、《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等規定 ,特編寫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 ,供有關方麵借鑒和參考 。
二 、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是對項目申請報告編寫內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 。企業在編寫具體項目的申請報告時,可結合項目自身的實際情況 ,對通用文本中所要求的內容進行適當調整 ;如果擬建項目不涉及其中有關內容 ,可以在說明情況後不進行詳細論證 。為了適應不同行業的具體情況和要求 ,發展改革委將在通用本的基礎上 ,逐步製定特定行業的項目申請報告文本 。行業本將充分反映不同行業的情況 ,並根據工作需要對通用本的內容進行適當增減 。
三 、項目申請報告 ,為獲得項目核準機關對擬建項目的行政許可 ,按核準要求報送的項目論證報告 。項目申請報告應重點闡述項目的外部性 、公共性等事項 ,包括維護經濟 、合理開發利用資源 、保護生態環境 、優化重大布局 、保障公眾利益 、以防出現壟斷等內容 。編寫項目申請報告時 ,對擬建項目從規劃布局 、資源利用 、征地移民 、生態環境 、經濟和社會影響等方麵進行綜合論證 ,為有關部門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核準提供依據 。至於項目的市場前景 、經濟效益 、資金來源 、產品技術方案等內容 ,不必在項目申請報告中進行詳細分析和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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